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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出口关税的处理

来源:郑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 时间:2018-10-08 10:47:23

不同的经营方式关税的核算方式也会不同,自营进出口业务所计较的关税经过应缴税费等核算,代理进出口业务已收取手续费形式提供代理业务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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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公司经营的业务有国内业务和进出口业务,今天郑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主要讲一下进出口业务的关税,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品流通企业(包括商业、粮食、外贸、物资供销、医药商业、供销合作社等),按其经营方式的不同,其进出口业务可以分为自营和代理两大类。

  不同的经营方式下的进出口业务,有关关税核算的方法和内容也不一样。

  (一)自营进出口业务关税的核算

  商品流通企业自营进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,在会计核算上是经过设置“应交税费——进口关税”和“物资采购”账户加以反映的。应缴纳的进口关税,借记“物资采购”,贷记“应交税费——进口关税”;实际缴纳时,借记“应交税费——进口关税”,贷记“银行存款”。也可不经过“应交税费——进口关税”账户,而直接借记“物资采购”账户,贷记“银行存款”、“应付账款”等账户(出口业务会计处理亦然)。

  商品流通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,在会计核算上是经过设置“应交税费——出口关税”和“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”账户加以反映的。应缴纳的出口关税,借记“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”,贷记“应交税费——出口关税”;实际缴纳时,借记“应交税费——出口关税”,贷记“银行存款”。

  (二)代理进出口业务关税的核算

  代理进出口业务,对受托方来说,一般不垫付货款,大多以收取手续费形式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。因此,由于进出口而计缴的关税均由委托单位负担,受托单位即使向海关缴纳了关税,也只是代垫或代付,日后仍要从委托方收回。

  代理进出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,在会计核算上也是经过设置“应交税费”账户来反映的,其对应账户是“应付账款”、“应收账款”、“银行存款”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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